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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單一條文
第九條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其他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補償條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制定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建立禁伐補償資訊管理系統。
中央執行機關應定期清查及監測森林資源。
地方執行機關應調查禁伐區域範圍,建立禁伐補償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