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條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其他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補償條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制定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本條例所稱執行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受理機關為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