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經依規定核准造林者(以下稱造林人),其造林經執行機關檢測符合下列條件,按其造林年度發給造林獎勵金:
一、所植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基準,並正常生長於土地。
二、位屬山坡地,無超限利用。
三、租地造林地無違約使用土地情形。
前項之樹種、每公頃栽植株數及其檢測之基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執行機關參酌原住民傳統山林智慧及生活慣俗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