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申請人接到種苗配撥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並迅即施行造林,以提高造林成活率。未於限期內提領種苗者,視為放棄。
同一土地申請免費供應種苗,以一次為限。但因種苗種植後死亡需補植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執行機關所定價格賠償:
一、已接受執行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無償配撥種苗而無充分理由再受配。
二、將配撥種苗轉售圖利或無正當理由不造林。
申請人得自備樹苗參與造林,政府不再提供免費供應種苗。
同一土地申請免費供應種苗,以一次為限。但因種苗種植後死亡需補植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執行機關所定價格賠償:
一、已接受執行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無償配撥種苗而無充分理由再受配。
二、將配撥種苗轉售圖利或無正當理由不造林。
申請人得自備樹苗參與造林,政府不再提供免費供應種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