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補償及回饋事宜,係指:
一、原住民保留地經劃定為禁伐區域之禁伐補償事宜。
二、原住民保留地經編定為林業用地或農牧用地之造林獎勵事宜。
前項獎勵、補償事宜,由行政院編列預算,交由執行機關辦理之。
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禁伐補償金、免費供應種苗、造林回饋金及長期低利貸款。
一、原住民保留地經劃定為禁伐區域之禁伐補償事宜。
二、原住民保留地經編定為林業用地或農牧用地之造林獎勵事宜。
前項獎勵、補償事宜,由行政院編列預算,交由執行機關辦理之。
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禁伐補償金、免費供應種苗、造林回饋金及長期低利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