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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七十九條
殯葬管理條例
其他名稱
:殯葬業管理條例、殯葬條例
殯葬管理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全文修正
殯葬管理條例
第六章 罰則
第七十九條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就同條第二款、第四款之事項,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