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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
殯葬管理條例
其他名稱
:殯葬業管理條例、殯葬條例
殯葬管理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全文修正
殯葬管理條例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三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達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一定規模者,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年內得繼續營業,期間屆滿前,應補送聘禮儀師證明,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繼續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