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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單一條文
第九十二條
殯葬管理條例
其他名稱
:殯葬業管理條例、殯葬條例
殯葬管理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全文修正
殯葬管理條例
第六章 罰則
第九十二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補足差額規定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指定新受託人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廢止其經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