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
一、冷凍室。
二、屍體處理設施。
三、解剖室。
四、消毒設備。
五、污水處理設施。
六、停柩室。
七、禮廳及靈堂。
八、悲傷輔導室。
九、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十、公共衛生設備。
十一、停車場。
十二、聯外道路。
十三、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