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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七條之一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其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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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七條之一
村(里)長任職滿六屆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給予慰勞金及表揚,其額度及支給辦法由內政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