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出席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一千元。
二、交通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一千元。
三、膳食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四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