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特任,綜理省政業務;得置副主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席處理業務;其餘委員除兼任者外,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襄理主席督導業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