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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程序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七條
行政區劃程序法
其他名稱
:行政區劃法
行政區劃程序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制定
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十七條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行政區域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中央法律與命令之適用及公務人員移撥等事項,準用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五項至第九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