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審計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審計九年以上成績優越者。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課程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或具有會計、審計學科之權威著作者。
四、曾任高級簡任官以上職務聲譽卓著並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者。
五、曾任監察委員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聲譽卓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