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審計協審或稽察與被審計機關之長官或主管會計出納人員為配偶或有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關係時,對該被審計機關之審計事務,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因其他利害關係顯有瞻徇之虞者亦同。
審計協審或稽察與被審計之案件有利害關係時,對該案件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