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審計部關於處理審計稽察重要事務,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計會議以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及審計組織之,其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計會議開會時,部長主席,部長有事故時,由次長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