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審計部於各省及直隸行政院之市設審計處,掌理各該省市內,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之審計、稽察事務。其他不能依行政區域劃分之機關,經國民政府核准,得由審計部設審計辦事處。
前項審計處及審計辦事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