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審計部設審計九人至十二人,簡任,協審十二人至十六人,稽察八人至十人,均薦任,分別執行審計、稽察職務,在京各機關之審計稽察職務,由部內之審計協審稽察兼理。
審計部得設駐外審計協審、稽察,分別執行職務,其名額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