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議事、法制、事務管理、人事行政、稽核、編輯、速記、文書、會計、統計、藥事、護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