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監察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科長二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三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至二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助理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