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監察院設審計總處,其職掌如左: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計算及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審計總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