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條
本條例所定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之。
第四十三條與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及第四十五條所定配偶領取遺屬年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均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