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政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增加給與;其增加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前項政務人員依其他法令得領取勳章或特殊功績之給與者,應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擇一請領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