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政務人員因公死亡,除依本條例給與公、自提儲金本息外,並按最後在職時之俸給標準,加發十個月之俸給總額。
前項因公死亡,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
二、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者。
五、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者。
前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前項因公死亡,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
二、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者。
五、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者。
前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