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領受公提儲金本息之權利: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因案撤職者。
三、不遵命回國者。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五、褫奪公權終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