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政務人員遺族領受離職儲金之順序如下:
一、父母、配偶、子女、寡媳及鰥婿。但配偶、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但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但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離職儲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政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第一項第四款無人扶養之認定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寡媳及鰥婿。但配偶、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但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但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離職儲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政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第一項第四款無人扶養之認定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