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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二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其他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法、公務員基金監委會條例、公務員退撫基金監理會組織條例、公務員退休撫卹基金委員會組織條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廢止
民國 84 年 01 月 06 日 制定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十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