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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單一條文
第八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其他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法、公務員基金監委會條例、公務員退撫基金監理會組織條例、公務員退休撫卹基金委員會組織條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廢止
民國 84 年 01 月 06 日 制定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