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條
再申訴事件經調處成立者,保訓會應作成調處書,記載下列事項,並函知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
一、再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三、參與調處之副主任委員、委員姓名。
四、調處事由。
五、調處成立之內容。
六、調處成立之場所。
七、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經調處成立之再申訴事件,保訓會應終結其審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