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復審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之本法規定終結之;尚未終結之再復審事件,其以後之再復審程序,準用修正之本法有關復審程序規定終結之。
本法修正施行後,對於原依相關法律審理中之訴願事件,其以後之程序,應依修正之本法有關復審程序規定終結之。
本法修正施行後,依本法所定程序提起復審者,不得復依其他法律提起訴願或其他類此程序。
本法修正施行後,對於原依相關法律審理中之訴願事件,其以後之程序,應依修正之本法有關復審程序規定終結之。
本法修正施行後,依本法所定程序提起復審者,不得復依其他法律提起訴願或其他類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