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對於原依各有關法律所為之復審、再復審或訴願、再訴願審理中之案件不生影響。
本法公布施行後,依本法所定程序提起復審、再復審者,不得復依其他法律提起訴願、再訴願或其他類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