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及依法任用之人員。
三、機關組織編制中依法聘用(任)、僱用人員。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及依法任用之人員。
三、機關組織編制中依法聘用(任)、僱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