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再申訴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申訴人姓名、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務、住所。
二、主文、事實及理由。
三、決定機關之首長署名、蓋印。
四、年、月、日。
五、附記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為再申訴之決定不得以同一事由復提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