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保險期間自承保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
被保險人應在其支領全額俸(薪)給之機關加保,不得重複參加本保險。
重複參加本保險所繳之保險費,概不退還。但非可歸責於服務機關學校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重複參加軍人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前項規定辦理。
同一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