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各該服務機關學校於每月發薪時代扣,連同補助之保險費,一併於當月彙繳承保機關;逾期未繳者,承保機關得俟其繳清後,始予辦理各項給付。其因而致使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蒙受損失時,由服務機關學校負責。
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其自付部分保險費,由政府負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學校負擔。
前項規定以外之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在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繼續加保者,其保險俸(薪)給,依同等級公教人員保險俸(薪)給調整。服務機關學校應由被保險人填寫同意書後,辦理其退保或續保手續。
第一項及前項繳納保險費之規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或兩性工作平等法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其自付部分保險費,由政府負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學校負擔。
前項規定以外之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在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繼續加保者,其保險俸(薪)給,依同等級公教人員保險俸(薪)給調整。服務機關學校應由被保險人填寫同意書後,辦理其退保或續保手續。
第一項及前項繳納保險費之規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或兩性工作平等法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