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四點五至百分之九。
前項費率應依保險實際收支情形,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
第一項所稱每月保險俸(薪)給,係依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所定本俸(薪)或年功俸(薪)為準。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給為準釐定。
前項費率應依保險實際收支情形,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
第一項所稱每月保險俸(薪)給,係依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所定本俸(薪)或年功俸(薪)為準。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給為準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