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本保險業務由中央信託局(以下稱承保機關)辦理,並負承保盈虧責任;如有虧損,其屬於本法修正前之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其屬於本法修正後之虧損部分,應調整費率挹注。
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付,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之百分之三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