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離職迄未領取任何保險給付者,得向承保機關申請退還其自付部份之保險費,其復行任職再投保者,以新加入保險論。
合於前項退費規定不為申請退費而申請保留保險年資者,續保時其原有年資全部有效。
被保險人離職時,得依原定保險費率繳付保險費之全額繼續保險。
合於前項退費規定不為申請退費而申請保留保險年資者,續保時其原有年資全部有效。
被保險人離職時,得依原定保險費率繳付保險費之全額繼續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