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五年以上,於依法退休時,按其當月俸給數額,依左列規定予以一次養老給付:
一、繳付保險費滿五年者,給付五個月。
二、繳付保險費超過五年者,自第六年起至第十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月。
三、繳付保險費超過十年者,自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二個月。
四、繳付保險費超過十五年者,自第十六年起至第十九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三個月。
五、繳付保險費廿年以上者,給付卅六個月。
一、繳付保險費滿五年者,給付五個月。
二、繳付保險費超過五年者,自第六年起至第十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月。
三、繳付保險費超過十年者,自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二個月。
四、繳付保險費超過十五年者,自第十六年起至第十九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三個月。
五、繳付保險費廿年以上者,給付卅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