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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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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其他名稱
:後備軍人轉任比敘條例、後備軍人轉任考試比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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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版本:民國 91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
民國 56 年 06 月 09 日 制定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左:
一、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