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後備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之任用比敘,得予左列優待:
一、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與其他候用人員資格相等時,優先任用。
二、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按其軍職年資,比敘相當俸給。
三、任用公務人員之機關,遇有緊縮或改組時,應優先留用。
四、作戰或因公負傷者,除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外,並依其功勳,優敘俸給。
上校以上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尚未取得任用資格者,其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前項人員所稱外職,應與原任軍職階級相當,專長相近,且係重要職務者為限。
一、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與其他候用人員資格相等時,優先任用。
二、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按其軍職年資,比敘相當俸給。
三、任用公務人員之機關,遇有緊縮或改組時,應優先留用。
四、作戰或因公負傷者,除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外,並依其功勳,優敘俸給。
上校以上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尚未取得任用資格者,其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前項人員所稱外職,應與原任軍職階級相當,專長相近,且係重要職務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