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甲等或乙等考試及格人員,曾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轉任行政機關性質程度相當職務時,得依規定核計加級至其職務等級最高級為止。
行政機關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時,其服務年資之採計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