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本俸:係指各官等、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俸給。
二、年功俸:係指依考績晉敘高於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之俸給。
三、俸級:係指各官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俸點: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一、本俸:係指各官等、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俸給。
二、年功俸:係指依考績晉敘高於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之俸給。
三、俸級:係指各官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俸點: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