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稽察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建設人員各工程科高等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審計機關稽察,經銓敘合格者。
三、現任審計機關委任核計員辦理稽察業務,經升等考試及格者。
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稽察所需之學科三年以上畢業,曾任薦任職務三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
前項第四款所稱學科由審計部定之。
一、經建設人員各工程科高等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審計機關稽察,經銓敘合格者。
三、現任審計機關委任核計員辦理稽察業務,經升等考試及格者。
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稽察所需之學科三年以上畢業,曾任薦任職務三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
前項第四款所稱學科由審計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