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審計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審計機關審計經銓敘合格者。
二、現任審計機關最高級協審稽察三年以上經銓敘以簡任職存記者。
三、經會計審計人員、財政金融人員、經濟行政人員、司法官或建設人員各工程科高等考試及格,並曾任簡任職務二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
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財政、經濟、會計、法律、工程各科系之一,三年以上畢業,並曾任簡任職務三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
一、曾任審計機關審計經銓敘合格者。
二、現任審計機關最高級協審稽察三年以上經銓敘以簡任職存記者。
三、經會計審計人員、財政金融人員、經濟行政人員、司法官或建設人員各工程科高等考試及格,並曾任簡任職務二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
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財政、經濟、會計、法律、工程各科系之一,三年以上畢業,並曾任簡任職務三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