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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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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64 年 04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50 年 05 月 05 日 制定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審計人員,為副審計長、審計、協審、稽察及核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