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左列事項,應於監試人員監視中為之:
一、試卷之彌封。
二、彌封姓名冊之固封、保管。
三、試題之繕印、封存及分發。
四、試卷之點封。
五、彌封姓名冊之開拆及對號。
六、應考人考試成績之審查。
七、及格人員之榜示及公布。
一、試卷之彌封。
二、彌封姓名冊之固封、保管。
三、試題之繕印、封存及分發。
四、試卷之點封。
五、彌封姓名冊之開拆及對號。
六、應考人考試成績之審查。
七、及格人員之榜示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