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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單一條文
第三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其他名稱
:專技人員考試法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 修正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06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90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
民國 89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民國 88 年 12 月 07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84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
民國 75 年 01 月 03 日 制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三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二等,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考試。但得視考試類科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
為應特殊需要或職業管理法律對曾從事該種類業務人員之特別規定,得限期舉行特種考試;其分等比照高等考試、普通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