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經判刑確定服刑期滿尚未滿三年,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施用煙毒尚未戒絕。
應考人除依前項規定外,如有各種職業管理法規規定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情事者,不得應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