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當之資歷者,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其不同資歷,減免應試科目。
前項減免應試科目之標準,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申請檢覆經核定准予筆試或面試者,得就原核定科目於五年內參加筆試或面試。
前項減免應試科目之標準,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申請檢覆經核定准予筆試或面試者,得就原核定科目於五年內參加筆試或面試。